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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
来源:宣化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5-10-12 16:06:17  点击数: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吸纳群众智慧、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渠道,更是体现社情民意的“晴雨表”。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机制不断完善,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大信访、大调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信访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突出表现为: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访情况严重,集体访、群体访增势迅猛,联名访、匿名访较为普遍,重复访、多头访问题突出,异常访、突击访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当前信访的主要特征、存在原因和对策措施。

  一、当前信访形势的主要特征

  (一)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信访主体已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幼病残、贫困户为主,而是扩大到失地农民、下岗职工、农民工、普通村民等,一些带有时代色彩的信访群体也越来越多(民办教师、退役军人,工商、金融、公安等系统的协勤、协管人员等)。

  (二)信访方式趋于多样化。在形式上,已不单纯局限于个体访、普通访,而是演变为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串联访等;在行为上,上访群众情绪激烈、行为失范,聚集、吵闹、围堵、滞留现象屡见不鲜;在时间上,平常时期信访量较小,多数信访者热衷于选择重大节假日、两会召开等重要节点或者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如奥运、论坛等)进行信访。

  (三)信访要求趋于无理化。一些上访者明知缺乏正当、足够的理由和合法、可信的依据,但仍然胡搅蛮缠、久访不息;极个别上访者法律意识淡薄,不通过正确渠道反映问题,而是采取缠访、闹访等极端方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更有一些上访者认为“人治”大于“法治”,存有“信法”不如“信访”的错误观念,胡乱上访,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四)信访压力趋于无限化。多数信访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较大;有些问题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能够解决;有的很难依据现有政策法规解决,稍微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连锁反应、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一些上访者钻“赴省、进京信访登记通报制度”的空子,故意进行越级访、重复访、群体访,严重干扰了地方正常的信访接待和受理秩序;面对“信访一票否决制度”,地方干部压力巨大,不得不在接访、消访、截访、看访等方面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对于无理访和缠闹访,有时也不得不为了“息事宁人”而迁就其要求,由此引发更多的后续访和效仿访。

  (五)信访法治趋于边缘化。由于种种原因,涉法、涉诉的信访者都千方百计绕开司法调解、 行政复议、依法诉讼等渠道,而是企图通过信访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对于法定途径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又继而转向信访提出诉求,从而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居高不下。

  (六)信访矛盾趋于上层化。很多信访者误认为越往上跑,影响越大,给地方政府施压越大,处理的力度也就越大,因而常常绕过乡镇、村两级,不仅向市、县两级政府跑,甚至越过市、县直奔省、京,形成了上下皆有信访的被动局面。

  (七)信访议题趋于政治化。随着社会的贫富差异、利益的分配不公,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据现行的法规政策去追诉过去一些政治议题或人事改革等历史问题,由于时间久、人员多、情况杂,又有很强的时代背景,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二、造成当前信访现状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不完善,“引出”群众上访。当前,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大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内容相对集中。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有的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政策相对滞后,有的受当地各种条件制约,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从而“引出”群众上访。

  (二)初期不重视,“逼出”群众上访。有的地方和部门平时只注重抓经济、谋发展、上总量,忽略了对信访稳定工作的基础管理,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关心不够,敷衍应付,使得许多应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从而“逼出”群众上访。

  (三)责任不明确,“推出”群众上访。有的部门认为处理信访问题是信访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互相推诿,导致矛盾激化;有的信访问题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由于缺乏联系与沟通,互相推来踢去,导致信访者往返奔波,反复上访;此外,各级信访机构分散,人大、司法、党委、政府、纪委以及各部门都有信访机构,但由于受人员、职能、权限限制,职责交叉,相互转批,未能形成有效的协调、制约和监督机制,久而久之,“推出”群众上访。

  (四)官员不作为,“拖出”群众上访。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不强,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久拖不决,拖得群众反复上访;有的部门虽能按照规定给予答复,但未能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结,从而失去上访者的信任,造成重访不断。

  (五)机制不健全,“压出”群众上访。有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一些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不加分析就批示要求下面查处,使得基层信访工作无所适从,很难处理;此外,动不动要求接人,动不动“一票否决”,助长了一些无理取闹的人,导致其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形成恶性循环;有的信访者曲解“法治社会”、“以人为本”,以此为借口,故意耍无赖、出难题、找别扭,企图造成影响,促成自己的诉求主张得以解决。

  三、扭转当前信访形势的对策措施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必须把整合信访资源、强化制约机制、加强信息协调作为根本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四项机制”

  一是要完善领导干部“四访”机制。要克服和改变信访工作等、拖、压、哄等错误做法,大力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信访网络”,全面实行四级领导公开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主动回访制度,把信访人上访的过程变成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努力使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处理到位、无理诉求思想教育到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从而构建起集中化解信访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是要完善信访资源整合机制。要大力整合现有信访资源,对党委、人大、政府、纪委、政法以及部门的信访机构进行整合,调整机构级别,由分散变集中,切实改变当前信访工作“单打一”、被动应付、措施不力、各自为政、守门待访现象,从根本上解决信访工作“不定性”、“不成型”、“不适应”问题,努力打造一支具备思想说服务力、具体分辩力、矛盾平衡力、事情分析力、政策执行力、惩处教育力、结果落实力、事后巩固力的高素质信访工作战斗队伍。

  三是要完善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坚决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在决策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对隐患矛盾排查不力或瞒报、谎报、缓报信息的;对在权限范围内有能力解决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轻率、处置不当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是要完善信访动态管理机制。针对信访对象多元化、信访内容复杂化、信访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建立完善 “信访信息动态管理库”,对矛盾纠纷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即: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汇总,分出“A类”(可能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需及早获取、及时介入)、“B类”(已经发生、正在处理的初信初访,需牢牢把握最佳时机予以及时解决)、“C类”(处理完毕的备案信息,需及时回访,确保案件办结一个稳定一个)、“D类”(化解信访积案方面的信息,需制定专门化解方案,专门予以处理)。

  (二)疏通“四种渠道”

  一是要疏通司法调解渠道。在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着手,强力修筑一条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前调解的信访渠道。对一些确实不能调解的矛盾和纠纷,调解人员再及时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信访、复议或诉讼,从而大大减少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要疏通行政复议渠道。各职能部门要树立民本思想,不断改进作风、强化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该走行政复议的信访人积极引导,耐心帮助,让其实实在在看到政府的公信力,看到复议的实际效果,从而有效减轻信访部门的压力。

  三是要疏通三级终结渠道。对于既不愿走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又不愿走法律诉讼的案件,要通过“信访三级终结”渠道解决,如信访者对终结答复仍不服者,规定不准再走信访渠道解决,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尤其是诉讼渠道解决。信访部门只需对有关单位加强监督,确保“信访三级终结”制顺利实施,即可有力维护信访秩序,提高办结效率。

  四是要疏通法律诉讼渠道。将此渠道作为解决信访的最终渠道,下大力进行修正、疏通,切实改变周期长、程序杂、成本高等现状;同时,要加大思想教育和学习宣传力度,把重视诉讼渠道、尊重法律裁决变成全社会的共识,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强化社会公平和谐。

  (三)调整“四项职能”

  一是要调整受理职能。在受理信访案件期间,一定要做到有条件受理。对正在按不同渠道处理的信访案件,坚决不再受理;对多次上访且不出示基层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信访答复或诉讼判决文书的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调解、复议或三级终结结果不服、该走法律渠道不走的,也坚决不予受理;对上访有违法行为的信访人,要先追究其法律责任,再判断其反映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无序上访、盲目信访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调整转送职能。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受理后,不要简单地按属地管理一交了之,而应按照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终结和依法诉讼四个解决渠道进行分解,并向各级政府转送、授权分管不同渠道的部门解决,从而使信访案件转送做到中规中矩。

  三是要调整监督职能。信访部门应从重点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转变到分管“四个信访渠道”的有关职能部门上来;从重点监督信访结果,转变到信访处理过程上来;从临时性、随意性监督,转变到机制化、规范化监督上来,从而确保“四个渠道”解决信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是要调整评估职能。各级党委政府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重大政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要先履行信访评估程序。评估要由信访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并赋予信访部门对决策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对凡不走信访评估或评估风险较大的,信访部门要对决策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否决;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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