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市发改委原主任。A市YG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DS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杜某均为张某老乡。石某2013年至2016年,每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送给任发改委主任的张某购物卡,先后8次共送8万元购物卡。杜某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送给张某2万元,先后6次共送12万元。2015年底,石某、杜某为在公司项目申报上得到政府扶持,分别请张某帮忙。2016年初,张某通过向下属打招呼和亲自签批等方式,使YG公司两个项目和DS公司一个项目成为2016年A市重点项目。张某涉嫌受贿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以案说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对于收受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或者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作为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处理;如果收受礼品、礼金或消费卡,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则既违反党纪,更构成受贿犯罪。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任何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都是从小问题发展起来的。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手握权杖,难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潜在“猎物”,如若在逢年过节这种看似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上放松了警惕,所谓的“礼尚往来”就成为受贿谋利的前奏,逐步侵蚀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性,有事相托时,便也推辞不得,致使党员领导干部落入违纪甚至犯罪的深渊。
古人讲,“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党员领导干部要避免被“围猎”,就要时刻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使命,筑牢党性修养这道“防火墙”,严守纪律规矩,在官商交往中把握好尺度温度,注重小节、防微杜渐,真正构建起“亲”“清”的政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