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
顾某,中共党员,A省M厅党组书记、厅长。A省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期间,顾某为了列入换届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并提任副省级干部,本人或者通过其他人员采取送礼、宴请等方式,向数十名领导干部拉票,请他们在民主推荐投票中给予支持。另外,顾某还安排M厅有关人员携带其署名信件和名片,借到市县慰问、检查工作之机宣传造势,帮助其在换届考察中拉票。后顾某被列为换届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拟提任为副省级干部。案发后,经组织研究决定,顾某被排除出人选名单并受到纪律处分。
【以案说纪】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是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中共中央关于严明换届纪律的“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强调,“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纪律规定。
顾某采取送礼拉票、私自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干预换届选举,他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败坏了党风,侵害了民主,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顾某耍小聪明却自食苦果,不仅事与愿违,还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当前,正值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强化政治意识,坚守党性原则,绷紧纪律之弦,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深刻教训,绝不能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否则,必将受到纪律严惩。(冀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