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案例1:黎某,中共党员,A校校长。2016年,黎某在未经校党委集体研究,未履行审核考察等程序的情况下,将某公司职工殷某调入学校工作,未发现殷某曾被判刑、开除党籍、擅自销毁档案内处分材料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2:顾某,中共党员,B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以来,顾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在复转军人退役安置方面为多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300余万元。
案例3:汪某,中共党员,C学院党委书记。2015年,汪某申报教授职称过程中,为满足申报条件中关于教学工作课时量的规定,在申报表中虚报指导学生实习和教授课程课时等内容。今年初,汪某被评为教授职称。
【以案说纪】
党的组织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组织原则、组织程序、组织关系、组织观念、组织行为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按照党章要求,严明组织纪律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进取之心,人常有之。但是,在种种“人事利益”面前,一些人组织观念淡薄,见利忘义、弄虚作假,致使发生违规录用、以权谋私、骗取荣誉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让正常的选人用人、评先争优等工作掺杂过多的不健康因素,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声誉。
严明党纪,加强组织纪律性,刚性执纪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对违反组织纪律谋取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使组织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漠视纪律者无立足之地。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让投机钻营的违纪者“竹篮打水”、徒劳无益。
严格组织纪律是我党一以贯之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当,真正把严格执行组织纪律转化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冀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