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然只有15条(其中第11条缺失)、900余字,但它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大多数创始人对纪律的重要性有着充分认识,其中有多条涉及党的纪律。这些条文虽然比较简单,却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巩固和发展发挥了作用,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就党的纪律看,一大党纲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或者说“两个确定”:
(一)确定党员身份认定的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此“确定”包括“三个原则”。一是排他性原则,即“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二是组织确认原则,即“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三是保密原则,即“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当时党处于非公开状态,因此,一大党纲特别强调保密纪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高压环境下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此后,每一部党章均特别强调“保守党的秘密”这条重要纪律原则。
(二)确定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早期财务纪律
此“确定”包括两个原则。一是机构设定原则,即“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二是组织活动原则,即“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设立财务委员和中央执委会监督地方财务等方式,我们党在幼年时期就有了维护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思想萌芽。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加之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缺乏革命斗争经验,一大党纲还只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文件,对纪律的规定并不全面,对执纪机构、惩戒措施等重要内容也未提及。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就是说,现在虽只有一点小小的力量,但是它的发展会是很快的。”由于在党的纲领中埋下了纪律的“种子”,随着革命形势和斗争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党终将茁壮成长,直至成为最具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的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