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党规党纪戒尺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12-0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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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的深刻总结,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和治本之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纪律的专门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学在前列、干在实处,狠抓执行、见诸行动,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力支撑。
在执纪对象上,要突出管全党治全党,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全面”、“从严”是《准则》和《条例》的核心理念。《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转变成全体党员,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条例》也是如此,明确规定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申了针对党员的5种纪律处分种类和针对党组织的2种纪律处理措施。同时,在“六大纪律”中,除生活纪律以外,都有一些违纪条款针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作出纪律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顺应形势,切合实际。
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管全党治全党。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是管党治党对象,都必须接受纪律约束。从近年来信访举报的反映、纪律审查的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都可能违纪,没有人具有天然“免疫力”,也没有人生活在“保险箱”之中。贯彻执行两项法规,既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管好普通党员这个“大多数”。例如,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和党组织的所有问题线索都要逐一排查、全面起底,并按照规定标准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对需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严格处理。要通过全面执纪、从严执纪,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让一个组织失管。
在执纪重点上,要突出党的“六大纪律”,重中之重是政治纪律
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鲜明原则。此次修订《条例》,一个重大改进就是让“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违反“六大纪律”,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精神。贯彻执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这一新变化、新特点。一方面,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六大纪律”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政治纪律。《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条例》涉及政治纪律的条文有18条,占分则违纪行为总条数的20%以上。从实践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好了,其他纪律就管住了。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尤其是新增的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逐条审查、从严查纠,真正让政治纪律成为硬杠杠、“高压线”。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执纪,让“六大纪律”都立起来、严起来。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要全面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尤其要注重查纠其中新增加的违纪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是从实践案例中抽象出来的,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抓好执行,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在执纪方式上,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严管厚爱、抓早抓小是贯穿《准则》和《条例》的一条主线。在党纪处分原则中,第一项就是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第五项则重申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贯彻这些要求,必须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第一种形态,就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够不上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浙江省委对这方面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对213名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省管领导干部实施约谈提醒,教育警示了一批干部,取得了很好效果。第二种形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于轻微违纪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动辄则咎,或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把问题控制在小、解决在早。第三种形态,就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形态,就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到了拐点,绝不意味着惩治腐败力度要减弱,绝不意味着惩治工作要停下来了、减轻了、不办了,而是任务更重了、范围更广了、要求更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腐败行为,就是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在执纪问责上,要突出“一案双查”,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把“一案双查”要求纳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之中。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党组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此规定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就是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通过追责问责,督促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浙江省委在追责问责方面态度坚决,动真格、真问责。今年以来,已分别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253名领导干部、21名纪检系统领导干部予以问责,通报了11起典型案例,形成了有力震慑。今年是问责之年,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一案双查”作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化手段,应追必追、追必到底,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防止执行力逐级递减。当前,尤其要把贯彻执行《准则》、《条例》情况作为“一案双查”、追责问责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不贯彻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确保两项法规贯彻执行,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任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