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源。”深入分析行贿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利于精准治理行贿受贿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战果。
社会心理:在“人情”幌子下迷失自我
“从逢年过节‘出手大方’的礼品礼金,到出资赞助学校换取官员子女入学名额,或代尽‘孝道’照顾官员生病的父母,等等,行贿者常常以‘礼’代贿,借着‘人情往来’之名而行权钱交易之实,一些领导干部也在‘人情’的幌子下迷失自我,心安理得收受贿赂、输送利益。”四川省遂宁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熊隆东介绍,不少人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错误地认为请人办事送点礼是应该的,对行贿行为大多持容忍甚至认同态度。
对行贿犯罪的认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区。贿赂案件发生,一些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贿赂犯罪的主因来自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官员,他们在贿赂犯罪中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应当严惩;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贿赂犯罪中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甚至有的还对行贿者抱有同情心。
文化和心理上的祛邪扶正,离不开强有力的规范措施和正确鲜明的价值导向。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力度,通过对行贿案件严肃查处和曝光,对公众进行警示教育,让行贿者和贪官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法治理念匡正认识误区,扭转“礼贿不分”的歪风邪气,倒逼礼尚往来归其本真内涵,社会交往回归清正纯朴。
逐利动机:行贿者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行贿的本质是谋利型犯罪,其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人之趋利本性,使得行贿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中,向他行贿最多的是商人丁书苗。丁书苗结识刘志军后充当其“权力掮客”。公诉机关指控,丁书苗先后帮助23家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标的额超过1800亿元。丁书苗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其中她个人非法获利达20亿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所做的一项数据分析表明:与投入相比,行贿者往往会获得到10倍以上的回报。
在河南省柘城县纪委党风政纪监督室主任孟凡文看来,行贿人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为获取不当利益,总是处心积虑主动行贿。有的通过长线交易、暗贿赂以及改变支付方式等手段进行“曲线行贿”,行贿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行贿内容也随之“升级换代”,出现了投资入股分红、支付购房补贴,连支付宝、微信红包等也成为新的贿赂手段。
“《刑法修正案(九)》为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其目的就在于增加行贿犯罪成本,避免出现行贿者受了很轻的处罚,却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现象,因此,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重点落实罚金刑的合理适用。同时,对于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人也应予以重点打击。”中国社科院刘仁文教授表示。
监督缺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正在有效实施,但也要看到,在一些领域、部门和单位还存在制度笼子没有扎紧和监督缺失的问题,比如,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一把手”出问题的比例相对比较高;权力运行还不够透明;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够到位,等等。
“从查处的案例看,无论受贿行贿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发生,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制度有漏洞、监督有真空、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物,不按制度规定办事,滥用权力等。”厦门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柯军说,这为领导干部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助长了行贿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有关研究人员还指出,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大多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对其缺乏有效监督途径。由于行业协会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制约力,我国尚未形成严密的个人诚信体系网络,行贿人受惩罚后,对其工作生活影响不大,因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监督层面,不仅要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也要对企业老板、开发商等重点行业群体织密监督网络。
惩处力度不够:行贿人“低风险、高收益”的情形尚未消除
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但由于贿赂案件隐蔽性强,收集犯罪证据难度大,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贿赂双方的供述,大部分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的,如果行贿人不配合,案件往往难以突破,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配合办案的行贿人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的情况。重受贿轻行贿,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查处受贿行为,但从长远来看,对行贿人轻缓处罚所带来的低风险、高收益结果,使行贿人心存侥幸,不利于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严肃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6.7%”和“87%”,两个悬殊极大的数字进一步说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条原则已落实在司法实践中。
“法律的规定很清楚,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因而在实践中,我们要改变忽视行贿犯罪的习惯思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营造标本兼治的反腐氛围,让行贿者和贪腐者一样,人人喊打。”杭州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擎苍认为,打击行贿行为是彻底铲除腐败土壤的必然选择,只有坚持双管齐下,受贿行贿一起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