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规矩和责任意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纪委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业务工作、队伍监管承担双重责任。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业务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部门落实好各项业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分管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队伍监管职责:
(一)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强调纪律要求,督查纪律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或主要领导汇报;
(二)定期分析、了解分管部门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和遵章守纪情况,管好分管部门人员,重点是管好分管部门负责人;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工作日以外时间活动的经常性纪律教育;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纪委负责人在本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对业务工作和队伍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纪委负责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的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业务骨干,并加强基层对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完成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定及管理制度,搞好本部门的信息、宣传、保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纪委负责人队伍监管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意识,确保队伍政治坚定,对党绝对忠诚;
(二)负责本部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督促部门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严守纪律、工作勤奋、行为规范、团结协作;
(三)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廉洁自律工作,发挥表率作用,教育、引导、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央、省纪委系列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六项严守三十个不准”和本部门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履行“一岗双责”要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人员,及时提醒警示和纠正处理,避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工作领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开展教育不经常,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直接管理的下属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早提醒、早报告、早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多人次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放任、包庇、纵容下属违反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等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写出检查、停职、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组织纪律性差、思想消极、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管理者,部门负责人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领导如实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有关人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