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总要求,坚持用更高标准、更严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纪律要求。
第一条 严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不准发表、散布、传播与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相悖的言论,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谣言;
2、不准组织或参加各类非法组织及封建迷信活动;
3、不准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第二条 严守组织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
4、不准抗拒或拖延执行工作部署安排;
5、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和使用决定;
6、不准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工作事项;
7、不准擅自以单位或领导名义发表文章或言论。
第三条 严守工作纪律。履职尽责、爱岗敬业,模范遵守机关工作纪律。
8、不准擅离职守、班上娱乐或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9、不准公车私用、私驾公车以及未经批准借用其他单位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10、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
11、不准在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第四条 严守办案纪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执行执纪监督相关规定要求,禁止违纪违规办案和以案谋私。
12、不准私自扣压、搁置、处理举报材料和问题线索;
13、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14、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
15、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案件或违规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16、不准与问题线索或案件所涉及对象及其亲属、相关证人或其他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联系和利益性交往;
17、不准利用办案之机,向涉案单位及个人提出与办案无关的要求;
18、不准隐瞒、篡改、伪造、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19、不准隐匿、截留、擅自使用或处置涉案款物;
20、不准在办案中逼供、诱供,以及对被调查人进行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五条 严守保密纪律。严禁跑风漏气,禁止随意打听、议论和泄露群众举报以及案件调查处理等内部工作信息。
21、不准向被举报人及其亲友泄露举报人情况、举报材料内容或领导批示内容;
22、不准泄露传播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情以及未公布的专项行动部署、案件处理决定等;
23、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和相关文件内容;
24、不准擅自发布涉及信访举报、案件检查、专项治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25、不准擅自复印、摘抄涉密材料。
第六条 严守廉政纪律。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带头执行各项廉洁从政的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6、不准违规干预、插手干部任免;
27、不准干预插手任何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事项;
2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或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安排;
29、不准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取酬;
30、不准邀请下级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涉案单位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纪律要求,对下属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本纪律要求落到实处。对本单位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上述纪律要求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上述纪律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